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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2020-10-26 17:34 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文机关: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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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 职工租房提取的,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 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 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3. 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过10800元。
    4. 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
    2. 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3. 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 (该项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若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再由职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
APP、柜面。


租住本省公共租赁住房

受理条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办理一次,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申请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本人社会保障卡
   3.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
办理渠道
APP、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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